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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亲友操作理财账户亏了要赔吗?深圳中院这样判

来源: | 作者:黄朝阳律师 | 发布时间 :2026-09-12 | 1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法院未采纳好意施惠抗辩:受托人长期操作账户、涉及大额财产处分、委托人让渡账户控制权,构成事实上的无偿委托理财关系。因平台涉非法传销,合同依《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无效,请求权基础由第九百二十九条转为第一百五十七条,衡量的不是是否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是对合同无效及损害发生的原因力。账户注册在委托人本人名下、操作需其验证码、长期未提异议,投资自主权与风险认知归于委托人,故自担九成;受托人明知平台情况仍协助投入,赔偿一成。无偿并非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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