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平台内经营者的销售活动高度依赖线上链接的有效性,而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引发的链接断开、服务暂停,往往对经营者的商业利益产生直接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217 号(慈溪市博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永康市联某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围绕 “反向行为保全” 这一关键问题作出明确裁判,为平衡专利权人、电商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指引,尤其对依赖电商平台开展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一、案例核心裁判要点
指导性案例 217 号的裁判规则聚焦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的反向行为保全适用,核心要点可概括为三方面:
1.反向行为保全的审查必要性:当被诉侵权人(平台内经营者)因涉嫌侵害专利权被采取断开链接、暂停服务等措施后,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以责令电商平台恢复链接或服务的,法院需依法审查,并非直接驳回该类申请。
2.反向行为保全的适用条件:在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但专利确权行政诉讼尚未终结的期间,若被诉侵权人能初步证明或合理说明 “不予恢复链接将导致其市场竞争优势、商业机会严重丧失等无法弥补的损害”,且 “恢复链接对权利人的损害不超过不恢复对被诉侵权人的损害”,同时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可裁定准许恢复链接。
3.担保金额的确定方式:法院准许恢复链接时,可要求被诉侵权人在判决生效前,不得提取其电商平台销售账户中的一定款项作为担保。担保金额需综合权利人的赔偿请求额、保全错误可能造成的损失、被诉侵权人的可得利益等因素确定,可采用 “固定担保金 + 动态担保金” 的组合模式。
二、案例基本案情梳理
1.权利基础与诉讼发起:慈溪市博某公司(下称 “博某公司”)是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具有新型桶体结构的平板拖把清洁工具” 及 “一种用于平板拖把挤水和清洗的拖把桶”)的专利权人。其认为永康市联某公司(下称 “联某公司”)在浙江天某公司(下称 “天某公司”)运营的 “天某网” 上销售的 “拖把神器” 侵害上述专利权,遂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两起诉讼(本案及另案 368 号案),法院依博某公司申请,两案各冻结联某公司支付宝账户 316 万元;同时,因博某公司投诉,联某公司向某公司出具保证金承诺函,同意冻结 100 万元保证金及全店销售收入。
2.一审裁判与链接删除:宁波中院一审认定联某公司侵权成立,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要求天某公司删除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随后博某公司再次投诉,天某公司删除了相关链接。
3.二审转折与反向保全申请:联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期间,涉案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博某公司明确将提起行政诉讼)。2020 年 11 月(临近 “双十一” 销售节点),联某公司以 “被诉侵权产品为爆款产品,不恢复链接将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失” 为由,向最高法申请反向行为保全,请求责令天某公司恢复销售链接。此时,368 号案仍在一审中(所涉专利有效),联某公司支付宝账户累计被冻结 1560 万元(含全店销售收入)。
4.终审裁定结果:最高法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裁定:一是天某公司立即恢复联某公司的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链接;二是冻结联某公司支付宝账户 632 万元至本案判决生效;三是恢复链接后,若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额的 50% 超过 632 万元,超出部分的 50% 需留存账户不得提取。
三、裁判逻辑解析
最高法的裁判围绕 “反向行为保全的合法性”“适用合理性”“担保有效性” 三个核心维度展开,逻辑清晰且贴合电商行业特性:
(一)被诉侵权人具有反向行为保全的申请资格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保全申请人不限于原告,在涉电商平台专利侵权纠纷中,平台内经营者(被诉侵权人)同样有权申请。一方面,专利权的有效性可能因无效宣告、行政诉讼处于不确定状态;另一方面,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状况(如销售节点、资金流转)可能随诉讼发生重大变化。若因情况紧急,不恢复链接将导致其合法利益受损,法院应当受理该类申请并审查。本案中,涉案专利已被宣告无效(虽未终结行政诉讼),联某公司作为链接被删除的经营者,具备申请主体资格。
(二)恢复链接的行为保全符合适用条件
法院审查是否采取恢复措施时,重点考量五项因素,本案均满足:
1.事实与法律基础: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无需实质审查,权利稳定性较弱,专利权人投诉时本应提交专利评价报告;而本案二审中涉案专利因缺乏新颖性被宣告无效,且联某公司账户被冻结 1560 万元,正常经营受影响,其申请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2.无法弥补的损害:被诉侵权产品在链接删除前销量极高(2019 年 11 月至 2020 年 1 月累计销量近 60 万件),积累了大量访问量与搜索权重;且申请时临近 “双十一”,链接断开不仅影响当期销售,还会削弱其市场竞争优势,即使后续可主张金钱赔偿,损失也难以准确计算,符合 “无法弥补的损害” 情形。
3.损害平衡:市场上与涉案专利同类的拖把产品众多,恢复链接不会导致博某公司的专利产品被完全替代;同时法院通过冻结账户、留存销售收入等方式保障博某公司权益,恢复链接对博某公司的损害小于不恢复对联某公司的损害。
4.社会公共利益:被诉侵权产品为家庭日常使用的拖把桶,无证据表明其存在危害公众健康、环保或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恢复链接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无其他不宜情形:虽被诉侵权产品还涉及 368 号案(所涉专利有效),但 368 号案已通过财产保全保障博某公司的赔偿请求,且本案担保金额已考虑该案情况,博某公司可在 368 号案中另行主张权利,不影响本案保全措施的采取。
(三)“固定 + 动态” 担保金模式的合理性
担保金额的确定需兼顾 “保障权利人” 与 “不影响被诉侵权人经营”:本案中,博某公司在两案中均主张 316 万元赔偿,法院已采取财产保全,但考虑到被诉侵权产品销量大、恢复链接可能扩大博某公司损失,故酌定 632 万元作为固定担保金;同时,因联某公司的可得利益随销售增长,额外设置 “销售额 50%” 的动态担保金(扣除成本、管理费用后),既避免担保不足,也防止过高担保影响联某公司资金回笼。
四、对企业的实践启示
(一)电商平台内经营者(含外商投资企业)
1.关注专利有效性变化:若因专利侵权被采取链接断开措施,需及时跟踪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行政诉讼进展,若专利有效性存疑,可依法申请反向行为保全。
2.重视关键销售节点:在 “双十一”“618” 等销售旺季前,若链接断开可能影响核心业务,应及时收集 “销量数据”“访问量权重”“经营损失” 等证据,为反向保全申请提供支撑。
3.配合担保要求:申请恢复链接时,需理解法院对担保金额的考量逻辑,提前准备资金规划,避免因担保问题影响保全申请通过。
(二)电商平台经营者
1.规范链接处理流程:收到专利权人投诉时,可要求其提供专利评价报告(尤其针对实用新型专利);收到被诉侵权人的恢复申请时,应提示其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避免自行决定恢复或拒绝。
2.配合法院保全措施:若法院裁定恢复链接,需及时执行,同时协助冻结被诉侵权人的销售账户款项,确保担保措施落地。
(三)专利权人
1.投诉时提交完整证据:针对实用新型专利投诉,应主动提交专利评价报告,提高投诉的合理性与说服力;若专利被宣告无效,需及时通过行政诉讼、财产保全等方式维护权益。
2.关注保全措施的保障:若法院准许恢复链接,需关注被诉侵权人的担保金额是否足额,确保后续赔偿请求可通过担保实现。
五、结语
指导性案例 217 号通过明确反向行为保全的适用规则,为涉电商平台专利侵权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标准,其核心在于平衡各方利益 —— 既不忽视专利权的保护,也充分考虑电商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权益,尤其对依赖线上销售的外商投资企业而言,该案为其应对类似纠纷提供了可参考的法律路径,有助于维护稳定的电商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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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黄朝阳律师,资深跨境投融资和贸易法律及合规顾问,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系。拥有20余年的中外资银行业工作经历,曾长期供职于交通银行、香港永亨银行和新加坡华侨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银行业长期的从业生涯中,黄朝阳律师一直专注于为跨国公司和有进出口业务背景的企业提供法律和合规顾问服务。他不仅熟悉中国国情,对本土企业的商业模式及合规需求有深入理解;更精通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法规,为众多知名跨国企业的跨境投融资业务提供专业支持。
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黄朝阳律师对跨境投融资、国际贸易、金融合规、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实务运作有独到见解,尤其擅长解析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的差异,为企业量身制定合规方案。目前,他执业于广东广和(佛山)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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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企业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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