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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收购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股权,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 | 作者:黄朝阳 | 发布时间 :2026-04-29 | 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本文依托最高法入库案例,结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与民办教育监管规则,认定外国投资者收购含义务教育民办学校股权的协议因违反禁止性规定无效。同时明确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与过错分担规则,为境外资本教育投资合规提供实务指引。



在教育领域对外开放与民办教育市场化发展的背景下,境外资本参与国内民办学校收购的交易逐渐增多。义务教育阶段与高中阶段民办学校的股权受让,是否存在准入限制?外国投资者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会因违反产业政策而无效?此类问题直接影响跨境教育投资的交易安全与权利实现。本文以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为依据,结合外商投资监管与民办教育行业规则,对境外投资者受让学校股权的效力问题进行分析,为境内外投资主体提供法律参考。

一、案例基本情况

境外注册的某公司与自然人李某晋签订协议,以1.6亿元价格收购泉州某中学100%股权。该学校办学范围包含初中义务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

某公司依约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后,以尽职调查发现财务问题、境外主体无法成为举办者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款项。李某晋、洪某馨则抗辩合同有效,且已返还部分款项。

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收购协议无效,判决李某晋、洪某馨返还2000万元及按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合同效力认定的核心依据

本案的效力判断,建立在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与民办教育监管规则的基础之上。

根据当时有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义务教育机构属于禁止外商投资项目,普通高中教育机构属于限制外商投资项目。

案涉学校同时开展初中与高中教育,其办学内容包含义务教育阶段,属于外商投资禁止进入的领域。境外公司作为受让方,不具备成为该类学校举办者的主体资格。

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客观上试图让境外投资者进入禁止类投资领域,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三、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与责任分担


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应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某公司已实际支付2000万元股权转让款,李某晋、洪某馨亦确认收款事实。洪某馨向第三人陈某某转账的1000万元,无证据证明与案涉股权转让存在关联,亦未在后续补充协议中予以确认,不能用于抵扣应返还款项。

对于合同无效的后果,交易双方均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同等过错。法院据此未支持按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而是按照同期同类存款利率确定资金占用成本,符合公平原则。

四、外商投资教育领域的实务要点


境外投资者在参与国内教育项目投资时,可关注以下内容以稳定交易预期。


在开展投资前,对目标学校的办学许可、办学层次进行核实,确认是否包含义务教育阶段内容。义务教育领域属于外商投资禁止范围,不具备交易可行性。

涉及普通高中、职业教育、学前教育、高等教育等领域的,应区分限制类、允许类项目,按照外商投资管理要求履行核准、备案等程序。

股权转让、举办者变更等交易,需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配套规定,完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等法定程序,确保交易具备履行基础。

在交易文件中设置效力保障、审批风险分担、款项返还条件等条款,对合同无效、未获审批等情形作出明确安排。

交易前开展全面的法律与合规尽调,识别行业准入、主体资格、资产权属、办学资质等方面的法律障碍,降低交易风险。

五、结语


境外投资者受让包含义务教育内容的民办学校股权,因违反国家禁止性投资规定,相关股权转让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无效后,已收取的转让款应予返还,并根据双方过错分担相应损失。

教育领域具有较强的公共属性,外商投资民办学校需严格遵守产业准入与行业监管规则。境内外投资主体在设计交易结构、订立合同时,以合规为基础开展交易,有助于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实现稳定的投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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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黄朝阳律师,资深跨境投融资和贸易法律及合规顾问,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系。拥有20余年的中外资银行业工作经历,曾长期供职于交通银行、香港永亨银行和新加坡华侨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银行业长期的从业生涯中,黄朝阳律师一直专注于为跨国公司和有进出口业务背景的企业提供法律和合规顾问服务。他不仅熟悉中国国情,对本土企业的商业模式及合规需求有深入理解;更精通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法规,为众多知名跨国企业的跨境投融资业务提供专业支持。

 

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黄朝阳律师对跨境投融资、国际贸易、金融合规、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实务运作有独到见解,尤其擅长解析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的差异,为企业量身制定合规方案。目前,他执业于广东广和(佛山)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解决方案。

 

联系方式:

Email: alexhuang@ghlawyer.net

电话: 13802689686(微信同号)

 

为企业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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