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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判了离婚和房产归属,回内地能执行吗?

来源: | 作者:黄朝阳律师 | 发布时间 :2026-08-07 | 1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涂某翠申请认可香港区域法院离婚判决案中明确:香港法院在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中作出的暂准离婚令、区域法院法官在内庭审理命令及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证明书中包含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内容,可依法释〔2022〕4号《内地与香港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互认安排》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法院审查为程序性审查,不重新审理实体内容,不存在法定不予认可情形的应予认可,当事人凭裁定书可办理内地房产过户等执行手续。


引言

夫妻二人在香港办理离婚,香港法院判决将位于重庆的房产转归一方所有。该判决在内地是否予以认可?房产过户能否办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这起案件中给出了明确答案:香港法院离婚判决中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内容,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这背后涉及的,是两地婚姻家庭判决互认安排从纸面走向实践的关键一步。

一、在香港离了婚,房产却在重庆

涂某翠与冯某维在香港缔结婚姻关系。后因感情破裂,涂某翠作为呈请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提起婚姻诉讼,要求解除与冯某维的婚姻关系。香港区域法院于2022年12月1日作出暂准离婚令、由区域法院法官审理命令以及由区域法院法官在内庭审理命令,并于2023年3月14日作出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证明书(离婚案),确认双方婚姻关系解除。

关键在于:由区域法院法官在内庭审理命令中,载明了双方在诉讼前达成的同意传票内容,包含双方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的共识。而财产分割中处置的婚姻居所,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瑞天路——在内地。涂某翠与冯某维现均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但因房产在内地,涂某翠遂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香港区域法院上述命令和证明书的法律效力。

冯某维对申请认可的请求和理由没有意见。经法院询问,双方均认可同意传票的内容,且认可该同意传票内容现具有执行效力。

二、第一层:互认安排的适用范围

本案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2〕4号),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该安排第一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包括离婚、夫妻财产、子女抚养等内容,可以向对方辖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该安排第三条将"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了宽泛界定,不仅限于离婚本身,还包括夫妻财产关系、子女抚养关系等衍生命题。这意味着,香港法院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安排,即使涉及内地财产,同样可以在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无需就同一事项另行在内地起诉。

三、第二层:香港离婚程序的"三阶段"结构

香港的离婚程序与内地有显著差异,理解这一差异是理解本案的前提。香港离婚采取"暂准—绝对"两阶段判令制度:先作出暂准离婚令(decree nisi),经过一定期间无人反对后,再转为绝对判令证明书(decree absolute),婚姻关系方告解除。此外,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事项通常由法官在内庭审理后以命令形式确认。

本案中,香港区域法院先后作出三份法律文书:暂准离婚令、由区域法院法官审理命令、由区域法院法官在内庭审理命令。其中,内庭审理命令载明了双方达成的同意传票内容,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具体安排;2023年3月14日的绝对判令证明书则确认婚姻关系最终解除。这些文书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离婚判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内容嵌入其中。

规则要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暂准离婚令、区域法院法官审理命令、区域法院法官在内庭审理命令和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证明书中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进行审查。

四、第三层:认可审查与裁定效力

内地法院的审查重点是两个方面:一是相关命令和证明书是否属于互认安排的认可范围,二是是否存在安排中规定的不予认可情形。

就第一项,法院认定香港区域法院作出的内庭审理命令和绝对判令证明书,属于互认安排第一条认可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前者包含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内容,后者确认婚姻关系解除,均属认可范围。就第二项,法院经审查确认不存在安排第九条规定的不予认可情形,包括未经合法传唤、以欺诈方法取得判决、重复诉讼、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等。

据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31日作出裁定,对香港区域法院由区域法院法官在内庭审理命令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对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证明书(离婚案)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裁定作出后,当事人未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这意味着,涂某翠可凭该认可裁定在内地办理房产过户等执行手续。

裁判要旨:经审查,认为相关命令及确认双方婚姻关系最终解除的证明书属于前述规定认可范围且不存在不予认可情形的,应当依法裁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所作包含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内容的相关命令和证明书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

五、实务启示

对申请人(在港离婚的内地财产方)而言:在香港获得离婚判决后,如果财产分割涉及内地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无需在内地重新起诉,可直接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申请时应提交经公证转递的香港法院判决书正本及中文译本、身份证明文件等材料。需要注意的是,香港的"判决"是一个文书组合——暂准离婚令、内庭审理命令、绝对判令证明书可能分别作出,申请认可时应将包含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内容的命令一并提交,避免遗漏导致执行受阻。申请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两年内。

对被申请人而言:收到内地法院的认可申请通知后,如果对香港法院判决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可主张的不予认可事由包括:判决尚未在香港生效、程序严重违反正当程序、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等。但需要注意的是,内地法院对香港判决的审查是程序性审查而非实体性审查——不会重新审理离婚和财产分割的实体内容,仅审查是否存在法定不予认可情形。如果在香港诉讼中已经充分行使了答辩和上诉权利,在内地阶段再以实体不公为由抗辩通常难以获得支持。

对律师而言:代理涉港婚姻家庭案件,要把握"香港判决—内地认可—内地执行"三步走的完整链条。第一步在香港诉讼阶段,就应当考虑后续内地执行的需要,特别是涉及内地财产的分割安排应尽量以法院命令形式确认,而非仅停留在双方私下协议层面。第二步在申请认可时,要注意香港离婚程序的多阶段文书结构——暂准离婚令、内庭审理命令、绝对判令证明书各司其职,需准确识别哪份文书包含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内容。第三步在认可裁定作出后,可凭裁定书向内地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过户,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注意,法释〔2022〕4号安排与此前2008年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适用范围不同,前者专门针对婚姻家庭案件,后者针对民商事案件,不可混用。


关联索引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0-2-456-0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2〕4号)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第9条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渝05认港2号民事裁定(2024年1月31日)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撰写和解读,仅供学习交流之用,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律师。


黄朝阳律师,广东广和(佛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港新外资知名金融机构工作背景逾15年,专注涉外法律、国际合规、企业出海与外商投资法律与合规业务,涵盖国际制裁、出口管制、跨境数据合规、跨境投融资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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