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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劳务合同,骑手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 | 作者:黄朝阳律师 | 发布时间 :2026-08-09 | 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安徽芜湖中院在骑手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确立三层规则:认定劳动关系不能仅凭合同名称,劳务合同内容基本涵盖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的,实质上为劳动合同;判断核心在于经济从属性和人身从属性双重特征,骑手经面试审核、参加固定早会、接受培训管理、银行转账发薪等事实表明双方构成劳动关系;专送骑手在配送平台派发的送餐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文章就骑手证据收集、平台企业用工合规、律师代理主线三向提炼实务指引。


引言

外卖骑手与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之间签订的是"劳务合同",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否认定为工伤?这个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合同叫什么名称,而在于双方实际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这起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从合同名称的穿透审查、从属性的判断到工伤范畴的认定,给出了清晰的三层思路。

一、骑手签订劳务合同,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2021年6月8日,芜湖某电子商务公司与陈某龙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一年,聘任陈某龙担任美团骑手,合同履行地为沚津站点。工资由定额单量工资、超单提成、早夜班补贴、公里数补助组成,每月15日至20日发放上月收入。合同还约定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纪律等事项。

2021年7月17日22时37分许,陈某龙在驾驶二轮电动车送餐过程中,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路口时,与汤某强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龙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经交通部门认定,陈某龙负主要责任,汤某强负次要责任。

2022年7月14日,陈某龙向芜湖市湾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2022年9月9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芜湖某电子商务公司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维持决定。公司仍不服,认为与陈某龙间构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应认定为工伤,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第一层:合同名称不能决定法律关系性质

法院首先指出,美团平台本身不具有向消费者送餐的功能,需要第三方协作才能完成。芜湖某电子商务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食品配送、餐饮管理、餐饮服务",陈某龙根据美团平台派发的订单信息提供送餐服务,从事的工作正是原告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原告系劳务提供者的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法院认为,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仅凭合同名称而定。陈某龙与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内容基本涵盖劳动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该合同实质上为劳动合同。

三、第二层:双重从属性是认定核心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存在明显区别:劳务合同的主体始终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劳动合同的主体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产生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

法院进一步指出,用工实践中还存在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非标准劳动关系,但均不影响劳动关系认定的基本标准——经济从属性和人身从属性。在新经济业态模式下,互联网大量参与传统行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空间上更加灵活,管理方式也发生了变化,但本质上仍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用工模式。

本案中,陈某龙需经过公司的面试审核方能签订合同,需遵守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需按时参加固定时间、地点的早会,接受培训和管理,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转账委托第三方发放工资。这些事实表明,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关系符合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双重特征,因此构成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第一点: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劳动者请求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依法作出认定。

四、第三层:送餐途中事故属于工伤

法院查明,陈某龙在2021年7月17日22时37分接到一份送餐单,随后即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专送骑手与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在配送平台派发的外卖送餐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湾沚区人社局于2022年9月9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要求。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第二点:专送骑手与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在配送平台派发的外卖送餐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五、实务启示

对骑手而言:签订劳务合同不等于就是劳务关系。如果实际用工中存在面试审核、考勤早会、固定管理、银行转账发薪等情形,即便合同名为"劳务合同",仍可主张劳动关系并申请工伤认定。关键在于收集证据——面试记录、早会通知、考勤记录、工资流水、派单记录、管理规章等均可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同时注意工伤认定申请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对平台用工企业而言:以"劳务合同"之名行"劳动合同"之实,不能规避工伤赔偿责任。一旦骑手在配送过程中发生事故,企业可能面临工伤赔偿、行政处罚等多重风险。如确实采用劳务外包或非标准用工模式,应确保用工方式与合同名称相符,避免出现面试审核、考勤管理、纪律约束等体现人身从属性的安排。

对律师而言: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围绕经济从属性和人身从属性两条主线组织证据。重点审查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是否需遵守工作规则和奖惩办法、工作持续性、能否决定或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同时注意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要求,以及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中的策略选择。


关联索引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2-3-007-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17条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14条第(1)项

《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修订)第18条

一审: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2023)皖0210行初3号行政判决(2023年3月16日)

二审: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02行终68号行政判决(2023年6月12日)


本文基于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撰写和解读,仅供学习交流之用,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律师。


黄朝阳律师,广东广和(佛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港新外资知名金融机构工作背景逾15年,专注涉外法律、国际合规、企业出海与外商投资法律与合规业务,涵盖国际制裁、出口管制、跨境数据合规、跨境投融资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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